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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5   稿件来源   浏览次数:   [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肉类产品消费结构不断调整,牛羊家禽肉类生产和消费比重越来越大。同时,牛羊家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注水肉、非法添加等质量安全问题屡有曝光,社会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牛羊家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消费区域广、消费量大,特别是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以牛羊肉为主要肉食来源。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精神和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起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加强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一)科学制定牛羊家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我省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牛羊家禽养殖、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辖区内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养殖量不大的地区,县级可不设置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由市级规划设置区域性屠宰企业,通过配送解决肉品供应问题。鼓励猪、牛、羊、家禽屠宰集中设置、区域隔离、分车间屠宰。

  (二)严格牛羊家禽屠宰行业从业标准。各地要督促牛羊家禽屠宰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和改造。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等规定,屠宰企业建设选址周边应没有污染源,与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保持生物安全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布局及工艺科学合理,采取吊挂屠宰方式,满足检验检疫需要;配备必需的屠宰加工、消毒设施设备,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隔,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加工场所有关规定;有无害化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可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污水达标排放。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法律规定准入资格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设区市农委备案。

  (三)指导做好家禽屠宰的分类管理。人口密度大、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通过永久或季节性关闭活禽市场,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配套的活禽宰杀加工服务点不纳入屠宰管理范围。因群众消费习俗等原因暂不能关闭活禽交易的地区,由政府组织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农贸市场活禽宰杀加工点实施标准化改造,最大限度保障消费群众的健康安全。标准化改造应坚持“人禽不接触、活禽进光禽出”的原则,实行活禽销售宰杀区要与农贸市场隔离、活禽与消费者隔离、宰杀加工区与活禽销售区隔离,屠宰废弃物要做到“日日清、密闭贮运、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屠宰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派驻官方兽医,按照有关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同时,要加强牛羊“瘦肉精”抽检,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5%的比例要求,对屠宰的牛羊进行“瘦肉精”抽检。要督促屠宰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相符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屠宰检验规程及有关要求开展宰前、宰后检验工作,健全各类记录档案。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肉类产品运输管理,积极推行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远程视频实时监控、驻场官方兽医实地监督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监管,将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纳入全省屠宰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二)严格品质检验规定。各地农业部门要督促牛羊家禽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按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执行。严格牛羊进场查验制度,屠宰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对进场屠宰的牛羊认真开展查证验物,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核查牛羊戴标情况,观察动物群体健康状况,并对牛羊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瘦肉精”监测。严格静养待宰制度,进场待宰的牛羊应按照不同来源分圈存放,停食静养不低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静养待宰期间,屠宰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巡查记录。严格宰后检验制度,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设置检验岗位,配备品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检验工作。家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品质检验规程,报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经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开具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随产品同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病害牛、羊、家禽及其产品,应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专门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环境污染监管,新建屠宰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现有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屠宰企业应配备畜禽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科学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尾水回用技术,减少屠宰废水排放。

  四、严格准入,强化畜禽肉产品经营加工监管

  (一)强化畜禽产品经营主体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畜禽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登记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认真执行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附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规范畜禽肉类产品分销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肉品分销的监管职责,督查落实肉品分销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畜禽产品批发分销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外来需分销的畜禽产品应检查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分销时由批发分销商按实际分销情况,向分销对象出具分销合格证明(详见附表),并附分销前的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分销证明应载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到分销前后总数量等信息吻合。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等不符合规定的分销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联合执法,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

  (一)认真组织开展不合格屠宰场点清理关闭工作。各地应于201971日前完成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工作,坚决关闭防疫、卫生及环境等条件不合格的屠宰场点。各地要对辖区内现有牛羊家禽屠宰场点认真组织开展排查,逐个登记造册。要加强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宣传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屠宰从业人员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引导条件不合格的场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关停。各地政府在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的同时,要同步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

  (二)严厉查处牛羊家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各类屠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分割等加工环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经营环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环保、食药、公安等部门成立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机构,统一协调和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执法合力。市级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农业和食药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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